浙江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浙地税二[2000]266号 2000-11-16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4号
)规定,第三条、第十条废止。
第五条“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费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规定,第三条、第十条废止。第五条“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11号)规定,第三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需要修订的税收(费)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4号)规定,本文第三条、第十条废止。第五条“为便于征管,投资者选择一个企业扣除个人费用时,必须出示其兴办的其它企业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的在该地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中不扣除个人费用的证明。”内容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9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不发宁波)、省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外税分局、稽查局:
现将《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通知
》(财税〔2000〕91号
,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对有关问题作如下补充,请你们按《
通知
》要求和省局的补充规定精神,认真贯彻落实,切实做好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的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
一、对已成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因以前税务登记为私营企业,因此要抓紧时间办理变更税务登记;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
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