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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继续作好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工作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地税函〔2007〕341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6月05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米东新区地方税务局:

近期,区局陆续收到一些税务部门和纳税人咨询,询问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是否有调整。经请示自治区有关部门和国家税务总局,得到的答复是:目前,国家对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政策没有作出调整。2006年6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财政部、中宣部关于进一步支持文化事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6〕43号),要求各地区、各部门继续加强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和使用的管理工作。
请各地仍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