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新地税发〔2004〕144号 发文日期 2004年09月15日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国税发[2004]100号
)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自《
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 (
新地税发〔2002〕150号
)下发以来,我区在
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中对房地产企业采取全面预征的办法,全区
土地增值税近年来连年快速增长,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从征管实践上看,对
土地增值税采取预征的办法,是加强
土地增值税管理行之有效的办法,各地须将进一步加强
土地增值税预征工作。
二、要把调整
土地使用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