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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8〕53号 发文日期 2008年01月2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7〕1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以下简称《通知》),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是纳入进出口税收管理工作一项新的内容,其申报、审核、审批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管理工作程序相近。请各地认真研究,严格按照《通知》精神,明确各部门工作职责,加强出口货物征、退税衔接管理,贯彻落实好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工作。
二、各地要认真、及时做好对小规模纳税人出口货物免税管理办法的宣传、辅导和培训,经考试合格颁发《办税员》证;培训后的出口企业应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