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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做好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函〔2007〕374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7月09日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新政发〔2005〕98号)的有关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由我区各级地税机关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该办法第七条规定:“自治区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管辖的纳税单位应当缴纳的保障金,由自治区地税局直征局负责代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在《关于代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地税发〔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