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
2009年09月07日 新地税发〔2009〕23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地方税务局、总工会,各地(州、市)、县(市、区)地方税务局、工会,人民银行各地、州、市中心支行,各县(市)支行,各产业工会、厅、局、公司(集团)工会,生产建设兵团工会,区直机关工会,区总直属基层工会: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及其实施办法,进一步规范和加强
工会经费收缴管理工作,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要求,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于2009年元月起在克拉玛依市开展了地税代收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的试点工作,试点工作取得了很好的成绩。在认真总结试点工作经验的基础上,经自治区地税局、自治区总工会、中国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研究决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在全区范围内开展地税代收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并结合实际制定了《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对代收工作范围、比例、申报缴纳时间和方式、使用票据、对帐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治区地税部门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确保
工会经费依法足额收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同意由地方税务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复函》(新政办函[2008]114号)精神,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章 代收范围和比例
第二条 凡在各地州(市)、县市(区)税务系统办理税务登记的各类已建立或应建立(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均为缴费单位,由税务部门代收。
第三条
工会经费以“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为月缴费基数。工资总额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1990年第1号令)颁布的标准及有关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各缴费单位中工作,并由其支付工资的全部人员,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工、计划外用工。
“工资总额”是指:各缴费单位在一定时期内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无法确定工资收入的,以当地上年月社会平均工资乘以单位职工总数为月缴费基数。
上月未发工资的,缴费单位仍要履行申报义务,当月
工会经费的缴费基数、应缴费额为零;缴费单位补发职工工资时,应补缴
工会经费。
第四条
工会经费缴费比例:
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
工会经费。
未建立工会的缴费单位按上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筹备金。
对全总规定的按产业系统管理经费的单位按先征后返的原则办理。
第三章 申报缴纳
第五条 缴费单位按季度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每季度终了后15日内到主管税务部门申报缴纳。缴费单位在纳税申报(含网上申报)的同时,一并申报缴纳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申报时统一使用《通用申报表》。
缴费单位逾期申报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依欠费金额按日加收千分之零点五的滞纳金。
第六条 已缴纳的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可凭税务部门开具的缴费凭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第七条 由税务部门代收的
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统一纳入国库会计业务处理范围。
第八条 所有通过各级国库汇缴的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在与税务部门核对无误后,全部划转至同级总工会在指定商业银行开设的
工会经费集中户。
第九条
工会经费不得减免。缴费单位有特殊困难的,可提交相关书面证明材料,向所在地方工会申请缓缴
工会经费,经上级工会批准后,所在地方工会给予批复,并将批复抄送主管税务机关。缓缴期最长不超过3个月,经批准缓缴的,在缓缴期内免缴滞纳金,缓缴期满后应当如数补缴
工会经费。
第四章 票据、软件和专户管理
第十条 税务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或筹备金),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并按税收票证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十一条 税务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管理软件由新疆区税务局研发,国库核算管理软件由人民银行乌鲁木齐中心支行研发,经费分成管理软件由自治区总工会研发。
第十二条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分别在人民银行国库和商业银行开立用于
工会经费收纳和归集的帐户。
(一) 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事先向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申请开设“
工会经费汇缴专户”,并在国库部门预留印鉴。经国库部门同意后,在371科目“国库待结算款项”下开立“xx地方总
工会经费汇缴专户”,该专户用于核算
工会经费的收缴业务。国库使用该账户核算
工会经费,其分户帐户为“
工会经费一般经费”和“
工会经费滞纳金”。账户余额在贷方,不允许透支。年底报解后,各分户帐户余额为零。
(二) 各级地方总工会在指定的商业银行开立“
工会经费集中户”,属专用银行账户,用于税务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从国库“
工会经费汇缴专户”的转入、汇集及结算,以及办理
工会经费误征退付业务,不得提取现金和列支费用。该账户需报自治区总工会和当地人民银行国库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各级税务部门和国库部门使用预算外科目核算
工会经费,级次为县(市)级,其款级科目为:1900-
工会经费,项级科目为:101—
工会经费一般经费,102--
工会经费滞纳金。
第五章 报表和对账
第十四条 人民银行国库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成后,打印
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一式三份,一份给税务部门用于核对当日
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给同级总工会备案,一份国库留存。
第十五条 税务部门根据国库打印的
工会经费收入日报表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回执联)核对当日报表,发现有误的,应及时更正。
月终和年终后,
工会经费的对账比照税收收入的对账规定进行。
第十六条 每月末(含年末)最后一个工作日,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