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财政厅、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我区煤炭资源税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
2015-02-11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财政局、地税局,各地州市财政局、地税局:
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
资源税费制度,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
资源税费改革。为贯彻落实煤炭
资源税改革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适用税率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煤炭
资源税适用税率的批复》(财税[2014]14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确定我区煤炭
资源税税率统一为6%。
二、关于计征办法
煤炭
资源税实行从价定率计征。煤炭应税产品(以下简称应税煤炭)包括原煤和以未税原煤加工的洗选煤(以下简称洗选煤)。
应纳税额的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税额=应税煤炭销售额×适用税率
三、关于应税煤炭销售额
应税煤炭销售额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五条和《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的有关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开采原煤直接对外销售的,以原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原煤应纳税额=原煤销售额×适用税率
原煤销售额不含从坑口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
通过企业内部铁路专用线运输煤炭的,以内部运费结算凭证作为依据扣除。
通过企业自有运输车辆将煤炭送达用户的,企业应当将煤炭价格和运输费用分别核算,否则不予扣除费用。
纳税人虚增运费煤价,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压低煤价、定低煤价,税务机关根据相关
资源税征管规定或者直接根据
税收征管法及
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均可合理调增煤炭的计税价格,确保有法必依和公正执法。
(二)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自用于连续生产洗选煤的,在原煤移送使用环节不缴纳
资源税;自用于其他方面的,视同销售原煤,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6号)第七条和《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
)的有关规定确定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三)纳税人将其开采的原煤加工为洗选煤销售的,以洗选煤销售额(不含增值税)乘以折算率作为应税煤炭销售额计算缴纳
资源税。
洗选煤应纳税额=洗选煤销售额×折算率×适用税率
洗选煤销售额包括洗选副产品的销售额,不包括洗选煤从洗选煤厂到车站、码头等的运输费用。运输费用的计算同前。
(四)根据《
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
》(财税〔2014〕7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