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4-11-5 内地税字〔2014〕15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5号)规定,继续执行,有效期至2019-11-4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区局各派出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
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规范
土地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土地增值税征管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10〕53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6〕21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87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国税发〔2009〕91号)精神,现就我区
土地增值税有关政策明确如下:
一、关于
土地增值税清算方式的确定
对
房地产开发企业转让
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均应按规定的预征率,预缴
土地增值税。待企业达到清算条件后,应采取查账清算和核定征收清算两种方式进行。
对纳税人符合
国税发〔2009〕91号第九条规定的,须在满足清算条件之日起90日内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并办理清算手续。对于符合
国税发〔2009〕91号
请登录 查看或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