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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

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2014.1.23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住宅(不含别墅)核定征收率为5%,其他项目核定征收率不得低于5%由各地自定。”之规定,现将“其他项目”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公告如下:

公式:其他项目的核定征收率=其他项目平均销售单价/住宅平均销售单价*5%

公式中“住宅平均销售单价”是按照本企业本年度对外销售住宅(不含别墅,下同)的平均价格确定,本企业本年度没有对外销售住宅的平均价格的,按照当年房地产行业的平均住宅单价进行确定。

特此公告。

关于《克拉玛依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核定征收率问题的公告》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堵塞税收征管漏洞,加强我市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规范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特制订本《公告》。

二、制定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十条、《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第二条和《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制定。

三、制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第二条第六款的规定:“对于在上述规定的九十日内没有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征收其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