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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0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对1990年1月1日前签订开发及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1994-01-0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执行。现对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签订开发、转让合同的房地产征免土地增值税的问题,通知如下:

一、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的房地产转让合同,不论其房地产在何时转让,均免征土地增值税

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以前已签订房地产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