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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修订《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7-02-13 内国税流字〔2007〕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管理办法和废渣掺兑比例检测规程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9]11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东风场区国家税务局:

为规范全区资源综台利用建材产品的检测管理工作,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于2003年l1月下发了《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废渣含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 ( 内国税流〔2003〕112号),经几年来的运行.对确保我区检测工作的顺利开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践中显现出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完善检测工作,结合全区流转税工作座谈会议各地所提建议,经区局研究,对原检测规程进行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印发给你们,请各地遵照执行。

各级国税部门要继续加强对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的增值税管理,积极配合自治区确认的技术检测机构做好建材产品废渣含量技术检测工作,以确保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真正落实到位。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自治区国家税务局。

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规程

一、检测范围

需要进行技术检测的资源综台利用产品,只限于税法规定的标有废渣掺兑比例的建材产品。其他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均不按照本办法进行检测。

二、检测机构

为统一规范检测口径.从技术上保证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的检测质量,对综合利用建材产品废渣含量的检测机构,全区仍统一委托具有法定检测资格的内蒙古自治区建材产品质量检验所(以下简称“内蒙古建材检验所”)检测,其他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证明等无效。

三、新检程序

(一)每年上半年的5月和下半年的9月为自治区国税局集中受理检测申请时间,未在此规定时间内上报检测申请的,自治区国税局不再受理。各盟市和旗(县)、区国税局耍提前向社会公告受理检测的时间安排。

(二)需要进行废渣含量检测的资源综合利用建材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向当地主管国税机关(旗、县、区级)提出废渣含量检测的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根据企业提交的申请,经实地考察确认后,应在10日内书面上报盟市国税局。

(三)盟市国税局应根据旗(县)、区国税局上报的书面请示。经审核后,在l0日内将检测请示上报自治区国税局(只报电子和纸质文件,取消《内蒙古自治区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申请表》)。

(四)自治区国税局根据盟市国税局上报的检测请示.函告内蒙古建材检验所进行检测.同时通知相关盟市国税局。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凭自治区国税局的委托检测函与相关盟市国税局接洽,共同确定具体的抽样时间,并以商定的告知方式通知被检企业。

(五)盟市国税局可直接派员或委托所属旗(县)、区国税局派员与内蒙古建材检验所组成联合检测组赴被检企业随机取样,对所抽样品,经混合均匀后分成两份密封.由盟市国税局将抽检样品集中后统一送往自治区国税局。自治区国税局将所有样品重新编号后,一份送检验所进行检验,另一份密封保管备检(保存期限3个月)。

(六)联合抽样时,参与抽样的各方要认真填制《建材产品资源综合利用抽样单》(以下简称“抽样单”),并在抽样单上签字盖章,留存备案。抽样单式样由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制定,一式四份,其中一份随备检样品保管,一份随送检样品由内蒙古建材检验所存档,一份由被检企业留存,一份由自治区国税局存档。不论是各检样品还是送检样品,均要求一品一单一包装,包装内的样品和抽样单应分开放置,不得将抽样单密封在样品内。

(七)联合抽样结束后,由盟市国税局统一将送检样品送往自治区国税局进行编号,并由自治区国税局将编号后的送检样品及填制好的《建材产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