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北京市商务委员会关于购买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京财经一[2015]481号 2015-3-30
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2013-2017年清洁空气行动计划》和财政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展改革委《关于继续开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作的通知》(财建[2013]551号)精神,加快纯电动汽车在邮政、物流、环卫等领域的示范推广,现就我市鼓励购买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有关财政政策通知如下:
一、补助范围
自2015年4月1日起至2017年12月31日,凡纳入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和《免征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且符合本市产品技术、安全及售后服务等要求的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辆,在取得我市车辆登记牌照后,可申请享受本市纯电动专用车财政补助。
市与区县行政事业单位、环卫集团等城市公用企业购买和使用纯电动专用车,依照《关于印发<北京市纯电动汽车示范推广市级补助暂行办法>的通知》(京财经一[2011]2730号)执行。
使用财政资金购买纯电动专用车不纳入本通知规定的补助范围。
二、补助标准
在中央补贴基础上,本市邮政、物流、环卫等纯电动专用车补助按中央标准1:1确定,具体为:按电池总容量计算,2015年每千瓦时补贴1800元,每辆车补贴总额不超过13.5万元;2016年和2017年补助标准按照2015年标准执行。如国家政策调整,本市财政补助标准参照国家政策另行制定。
汽车生产企业享受中央和本市财政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车辆销售价格的60%。
三、补助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