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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1〕472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2月2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油站一律按照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征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882号)转发给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