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2016-09-01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部分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规定,第二条修改为:“纳税人新增上述核定扣除产品,应先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扣除标准核定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核,并逐级上报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由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农产品进项税额扣除标准核定小组进行审定。”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调整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 ( 新税公告〔2020〕第4号)规定,自2020年7月1日起第一条第一款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规定,对下列产品符合国家标准的
农产品进项税额核定扣除事项公告如下:
一、部分
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标准
(一)三级棉籽油
以棉籽为原料生产的三级棉籽油耗用棉籽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