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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8年01月26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了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的精神,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制定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
    特此公告。
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实地查验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审批行为,提高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效率,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增值税发票领用和使用程序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1号)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实地查验,是指具有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权的税务机关按照税务行政许可有关规定,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对纳税人领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生产经营情况等内容进行实地核查的行为。
    第三条 纳税人初次申请或调整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