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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函〔2003〕540号 发文日期 2003年08月29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增值税纳税申报“一窗式”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962号,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级税务机关应组织税务人员认真学习《通知》的有关规定,运用《通知》中的规定解决企业在经营中所出现的问题。要做好向纳税人的宣传、辅导工作,将《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