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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对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有关增值税问题的批复

新国税函〔2001〕351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你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法字[2001]176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界定为农业生产单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该公司生产的农业产品如何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