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国税函〔2001〕351号 发文日期 2001年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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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增值税问题的请示》(博州国税法字[2001]176号)收悉。
现就有关问题批复如下:
一、关于新疆赛里木现代农业股份有限公司能否界定为农业生产单位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农业生产者,包括从事农业生产的单位和个人。
二、关于该公司生产的农业产品如何纳税问题。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5〕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