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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同意对残疾、孤老人员和烈属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4-09-27 新地税四字[1994]11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