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
2016-10-09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规定,全文修订
为做好“
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
建筑企业所得税的管理,防止税款流失,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10〕156号
)及相关税收规定,现将“
营改增”后跨地区经营
建筑企业所得税征管问题明确如下:
一、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建筑企业在新疆设立的由总机构直接管理的项目部(包括与项目部性质相同的工程指挥部、合同段等,下同),在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同时,应按项目实际经营收入的0.2%,向项目所在地
主管税务局申报预缴
企业所得税。
二、自治区境内注册成立的
建筑企业法人设立的跨地(地州、县市)项目部,凭总机构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不在项目所在地预缴
企业所得税,由总机构缴纳
企业所得税。
三、跨地(省、地州、县市)经营的
建筑企业项目部(包括二级以下分支机构管理的项目部)应在进行《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报验登记的同时,向所在地
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如下证明资料:
1、总机构所在地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