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3-07-05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废止、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制定了《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
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3年8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我区国税机关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
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以下简称货运专用发票)的管理,优化税收服务,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4〕15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启用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74号
)和《
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
》 ( 财税〔2013〕37号
)以及有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是指,纳税人提供货物运输服务,接受方索取货运专用发票的,主管国税机关按规定为其代开的行为。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纳税人是指已办理税务登记证或临时税务登记证的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但不包括未达
增值税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
持有本辖区主管国税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的纳税人,其提供货物运输服务的起运地或者到达地应为本辖区。
第四条 主管国税机关应在办税服务厅设立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岗和税款征收岗,负责代开货运专用发票和税款征收工作。
第五条 代开货运专用发票统一使用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控系统开具。
第六条 纳税人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应填写《代开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缴纳税款申报单》(式样见附件,以下简称《申报单》),连同下列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代开手续。
(一)《税务登记证》副本或《临时税务登记证》副本及复印件,经办人合法身份证件及复印件;
(二)承包、承租车辆、船舶营运的,应提供承包、承租合同及出包、出租方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三)承运人自有车辆、船舶及营运资质的有效证明复印件;
(四)承运人同货主签订的承运货物合同或者托运单、完工单等其它有效证明。
上述资料中的(二)、(三)项仅在第一次申请代开货运专用发票时提供。
本条所称的车辆、船舶的有效证明,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行驶证》和《船舶所有权登记证》;
本条所称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