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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纳税申报问题的通知
2010-11-12 内国税货劳字〔2010〕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继续执行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 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14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统增值税缴纳办法的通知》 ( 内国税流字[2006]5号),经研究,现就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系 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的有关要求明确如下:
  一、中石油内蒙古销售分公司将分配各盟市的当期应缴纳增值税(《应缴增值税计算表》第5栏数据),用负数填写 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第21栏“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中,不得填写到“进项税额”或“上期留抵”等栏次;其他栏次仍按《增值 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一般纳税人)》统一填报规范填写。
  各盟市配送中心按照内国税流字[2006]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