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0.18 渝地税发〔2004〕23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
》 (
国税函[2004]940号
)转发给你们。为做好我市城镇
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的审批和管理工作,结合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况,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对我市纳税人因缴纳城镇
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含遭受自然灾害)需要减税免税的,应由纳税人在年度终了后按《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财产行为税政策性减免审批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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