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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央企业所得税若干业务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04-13 内国税所字[1999]1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3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2015年12月30日规定,全文废止



各盟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在今年全区中央企业所得税工作会议上,各地提出一些具体业务问题,经研究并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明确如下:

  一、鉴于企业购建固定资产交纳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计人固定资产价值,对于企业固定资产改良支出超过 10万元所征收的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亦应计人固定资产价值。

  二、汇总纳税企业业务招待费应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国税所字11四7]48号)和《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 ( 内国税函〔1998〕173号)办理,由自治区级汇缴成员企业向所在地方管税务机关申请,分级分档核定后汇总,逐级报批。

  三、中央级煤矿企业在没有办理正式交接手续之前,其所得税的征管仍由国税局负责管理。待企业下放后,国税局在交接过程中,应与地税局加强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