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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的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新地税三字[1997]27号           1997.8.6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7]382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第七条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第一条、第四条废止
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政策问题的公告,本法规第二条自2014年4月1日起废止。

 一、关于普通标准住宅划分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参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住宅建设标准暂行规定》,对纳税人建造的普通标准住宅暂按以下标准掌握划分确定:
  (一)面积标准:每套住宅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以下(含120平方米)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价格标准:单位售价在安居工程售价基础上上浮100%,不超过此标准的为普通标准住宅。

  二、[本条款失效]关于新建房与旧房的界定问题
  未使用或使用未超过五年的房屋为新建房。

  三、关于实物收入及其他收入的确定问题
  (一)对于纳税人取得的实物收入必须对实物进行估价,应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做出评估,经当地地方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二)其他收入主要指
【土地增值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