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2-8-28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9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加强
农产品增值税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的规定,现将
农产品增值税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从事
农产品生产、经营的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未经加工、且属于《
农业产品征税范围注释》(财税字〔1995〕52号)及现行税收法规规定范围内的自产
农产品时,方可开具《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收购专用)》(以下简称:收购发票)。
对纳税人向农业生产者个人购进经过加工的上述自产
农产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实后方可开具收购发票。
二、纳税人从农业生产经营单位(包括兵团农牧团场和农业合作组织等)、个体经营者、其他单位购进
农产品,应按规定索取
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