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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一次性取得一年期以上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问题的通知

新地税一字[2000]60号 2000-09-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 新地税函[2007]382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第8号规定,全文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继续执行

具体效力请以官方答复为准。

  近来,一些地区反映,对出租房屋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一次性收取一年期以上的房屋租金计征营业税房产税各地执行掌握不一,要求区局统一明确。为统一政策、强化征管,经研究,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租房屋的单位
【房产税】相关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