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边境小额贸易企业增值税征收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1999-10-22 新国税办[1999]40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九九四年以来,为了促进边境对外贸易的发展,我区对从事“易货贸易”、“经济技术合作下进口商品”以及一九九六年后的“边境小额贸易”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销售进口货物计算
增值税时,对其进口环节减半征收的
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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