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盟电话:152-6623-5191
精确检索
开始检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新国税办〔2009〕160号 发文日期 2009年03月11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一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6号规定,现行有效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国家税务局,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服务贸易等项目对外支付出具税务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8〕122号)转发你们,并做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各地国税局应在所得税管理处(科)指定专人,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