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补充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2016-12-15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9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一、按照方便纳税人办税,实现
企业所得税管理规范化的要求,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事项办理办法>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76号
,以下简称《税务总局公告》),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的优惠事项仅指《
税务总局公告
》中第五条第二款、第十四条第二款中规定的,由省级税务机关确定的事项。
本办法所称企业,是指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境内的居民企业。
三、企业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留存备查资料如下:
(一)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定期减免
企业所得税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现将《自治区财政厅 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国家税务局 地方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中央新疆困难地区新办企业“两免三减半”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新财法税[2011]51号)第六条“关于企业申请办理减免税的相关事宜”废止,相关优惠政策办理按照《
税务总局公告
》的有关要求办理。
(二)新疆喀什、霍尔果斯特殊经济开发区新办企业定期免征
企业所得税
1.新疆困难地区重点鼓励发展产业项目建成并投入运行后取得的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凭证(原始凭证及账务处理凭证);
2.符合目录的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说明。
(三)促进自治区中小企业发展的民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