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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自治区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的意见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由自治区地税部门代征
工会经费
的意见
新地税发〔2007〕13号
发文日期 2007年01月19日
自治区人民政府:
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常务副主席陈雷的批示精神,对自治区总工会提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地税部门代收
工会经费
的请示”,我局领导高度重视,在征求自治区总工会意见的基础上,安排局机关有关处室进行了专题会议研究,现将研究意见报上,请审阅。
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项目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5〕16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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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经费】相关法规
【新地税发[2009]231号】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关于在全区开展地税代收工会经费(或筹备金)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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