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经营中销售返利问题的批复【全文废止】
2003-05-15 新国税函[2003]2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二批)的公告》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吐鲁番地区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销售返利有关问题的请示》(吐地国税函[2003]108号)收悉。据反映,一些
商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采取收取实物或接受实物投资方式进行平销经营,但在收到实物或投资后无法出具合法有效凭证,影响了企业结算。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167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