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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的意见【全文废止】

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规范税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的意见【全文废止】
2005.01.04 辽国税办函〔2005〕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进一步规范和简化税务行政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有关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程序和文书的规定精神, 对规范我省国税系统的税务行政审批实施程序,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提出申请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税务机关按照法律、法规确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请,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全部申请材料。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税务机关不得因此拒绝受理。代理人办理受托事项时,应当出具有效身份证件和委托证明。

有条件的地方,税务机关可以告知申请人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申请,同时按照税务机关要求提交申请材料。

二、受理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分别做出以下处理:不受理或不予受理。如果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管辖范围,但不需要取得税务行政审批,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同时告知其解决的途径。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场书面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要求补正材料。申请人的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告知并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受理。申请事项属于国税局职权范围(包括各级国税机关实施的审批项目),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正式受理申请人的申请,凡不能即时审批的,应向申请人送达《税务行政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