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电力企业之间互供电量征收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年8月16日 粤国税函〔2002〕52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若干增值税规范性文件引用法规规章条款依据的通知
》 ( 粤国税发〔2009〕69号
)规定,文中“国家税务总局《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国税明电〔1993〕75号)”修改为“《电力产品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总局令〔2004〕第01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 全文失效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2年5号)规定,全文废止
广州、深圳、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顺德市国家税务局:
近据部分地方反映,目前对小水电(包括小水电站和趸售县供电企业,下同)与省电网互供电量征收
增值税问题,各地执行不一。为正确贯彻国家电力企业
增值税政策,规范其征收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