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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湖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全面落实支持恩施州经济和社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全文废止】
鄂国税函[2003]256号 2003-8-13
恩施州国家税务局:
为贯彻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进一步加快恩施自治州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决定》,根据国家现行税收政策的规定,对恩施自治州适用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综合明确如下,请予全面落实、严格执行:
一、对国家鼓励类产业的内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的企业,实行企业自行申请,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减按15%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具体操作中,由企业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送相关材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上报,第一年报省局审核确认,第二年及以后年度报州局审核确认后执行。
凡对投资项目是否属于鼓励类项目难以界定的,税务机关应当要求企业提供省级以上(含省级)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并结合其他相关材料审核认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