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1.12.13 甘地税二〔2001〕33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印花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的公告
》 (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矿区税务局:
现将《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
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
甘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的意见
印花税开征以来,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逐步完善,纳税人的经营行为渐趋规范。但由于
印花税具有涉及面广、收入零星、纳税人自行贴花完税等特点,使得有些纳税人违反税法规定,不能如实申报或不提供
印花税的纳税资料,致使
印花税的征收管理存在一定的漏洞。为了严肃税法,保证国家税款及时入库,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擅自销毁帐簿或者拒不提供纳税资料的”,“纳税人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又无正当理由”,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的规定,对纳税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如实申报或不能如实完整提供应纳税凭证的,可以按下列类别核定其应纳税额,征收
印花税。
一、购销合同: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50--8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商品流通企业,其采购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按采购金额60--9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也可依据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采购金额为计税依据;销售环节应征的
印花税,按销售收入10--30%的比例核定计税依据。
不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小型工商企业和个体工商业户,经审核后,可按销售收入3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