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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企业呆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10.29 川国税发〔2002〕17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国家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金融企业呆账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2]第4号)转发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实行汇总纳税的金融企业,总机构经批准统一计提呆帐准备金并向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省级成员企业在分解指标内需继续向下级成员企业分解指标的,由省级成员企业向省级税务机关申报,申报时同时附送总机构所在地税务机关批准资料以及省级成员企业向下的有关指标分解资料,经审核确认后逐级下达各成员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