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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加强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纳税申报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沪国税流〔2007〕8号 2007-01-26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延长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有效期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2号规定,有效期延长至2020年4月30日
USHUI.NET®提示:根据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2017年度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税务局,各财税分局:
市局2005年1月7日下发《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后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的通知》(沪国税稽[2004]89号)后,各单位积极推行新增值税申报办法,成效明显。随着新征管系统的推行,部分区、县税务局来电反映,在对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增值税纳税申报方面有些问题需明确。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新征管系统实施后,对增值税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必须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主表“即退货物及劳务”栏按规定分列申报。对本市执行福利企业试点(新)政策的纳税人,一律在“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填报。
1.“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栏中的“进项税额”等填报口径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在新征管系统实施的第一个月,纳税人应对“上期留抵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