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5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7号)规定,全文废止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的精神,惩戒严重涉税违法行为,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规范税务机关执法行为,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湖南省国家税务局制定了《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国家税务局
2014年9月22日
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条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公布办法(试行)》的公告
》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41号
)的规定,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湖南省各级国家家税务务机关及其征管的纳税义务人。
第三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依照本实施办法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第四条 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应当遵循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分级管理、统一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 省、市级国税机关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定期向社会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同时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税务机关公告栏、报纸、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途径以及新闻发布会等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条 按照谁检查、谁负责的原则,作出行政处理、行政处罚的国税机关应当对公布案件信息的真实性与准确性负责。
第七条 省级国税机关公布全省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4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4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3000万元以上的;
(七)虽未达到上述标准,但违法情节严重、有较大社会影响的。
市级国税机关公布市、县级国税机关查结的符合下列标准的税收违法案件信息:
(一)纳税人伪造、变造、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或者在账簿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经国税机关通知申报而拒不申报或者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二)纳税人欠缴应纳税款,采取转移或者隐匿财产的手段,妨碍国税机关追缴欠缴的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三)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查补税款金额200万元以上的;
(四)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五)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虚开税款数额200万元以上的;
(六)虚开普通发票,票面额累计1500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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