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全文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苏国税发[2003]203号 2003-10-8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苏州工业园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直属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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