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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全文废止】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14号
USHUI.N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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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示:根据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
)
规定,全文废止
现将《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湖南省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执行好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政策,简化减免管理程序,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
》(
国税发〔2004〕99号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29号
),结合湖南征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依法应予减免的耕地占用税、契税的管理,除第五条规定的情形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减免,实行申报管理制度。
申报耕地占用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用地申请获得批准后的30日内,向占用耕地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为便利纳税人,也可在申请用地的同时提出减免申报。
申报契税减免的纳税人应在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生效的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出减免申报。
第四条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应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减免手续。由国务院、国土资源部、省国土资源厅批准占用耕地的,耕地占用税由基层地方税务机关报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其他耕地占用税的减免由批准占用耕地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同级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契税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以下的减免,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2500万元(含2500万元)以上10000万元以下的,由设区的市州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10000万元)以上的,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第五条 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第六条 各级地税机关应指定专人管理、审核减免申报事项。
第七条 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三)项目建设规划图;
(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税务登记证、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五)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八条 申请契税减免申报人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购买房屋或承受土地的立项批文、合同、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三)购买存量房或承受转让土地需提供原产权证、契税完税证及价格评估报告复印件;
(四)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需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及年度财务报表复印件;
(五)城镇职工首次购买公有住房需提供政府房改部门批准的证明资料;
(六)政府相关部门出具的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的证明;
(七)主管地方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企业改制重组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纳税申报表;
(二)企业改组改制的方案或相关文件;
(三)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组改制方案的文件;
(四)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五)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政府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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