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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6.03.03                                   渝地税发〔2006〕54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渝地税发〔2007〕19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地方税务局,市局各直属单位:


现将《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车船使用税车辆税额的通知》(渝府发[2006]2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车船使用税征收工作实际,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关于几个业务问题

(一)新购入的车辆,从购入车辆的次月起交纳车船使用税,税款入库后,即可发放缴税标志和证明。

(二)对每两年年审一次的机动车辆,在车辆年审时,纳税人必须同时出具两年的车船使用(牌照)税缴免税标志、缴免税证明和相关的纳税凭证材料。

(三)鉴于摩托车不能粘贴缴免税标志,对摩托车不发放车船使用税缴免税标志,只发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车船使用税缴免税证明应随车同行,一车一票,供年检时查验。

(四)对沥清撒布车、混凝土搅拌车、架线车、野外工程车以及川东石油钻探公司的特种车辆,凡核有载重量的,按载重量计算,未核载重量的按车辆自重吨位计算,其应征的车船使用税给予减半征收的照顾。

二、有关工作要求

(一)加强宣传解释工作。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调整是社会关心的热点问题,一定要做好耐心细致的宣传解释工作。要主动向当地政府汇报调整车船使用税税额标准情况,要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采取召开会议、利用广播、报刊、黑板报、宣传栏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征收标准、纳税地点、办税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