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税务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业务问题的规定【部分条款废止】
1989.01.04 辽税政四字〔1989〕24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 失效 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1号
)规定,6、关于运输部门承运快件行李、包裹开具的托运单据是否贴花问题按国税发[1990]173号第一条、第二条规定执行。
USHUI.NET®提示:2021年出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等有关事项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法实施后有关优惠政策衔接问题的公告》 (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3号),请以最新文件为准。
各市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局(
88)国税地字第025号
《
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
》精神,结合各地反映的实际情况,现对印花税的若干具体问题规定如下:
1、关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如何贴花问题
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作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和“购销合同”的税率计税;加工费与原材料金额划分不清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的税率计税贴花。
2、关于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是贴花问题
对商店、门市部的零星加工修理业务开具的修理单,不贴印花。
3、关于房产管理部门与个人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