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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1997.12.23 川国税函〔1997〕2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四川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10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地、州国家税务局,省国税局直属分局、稽查分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9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若干问题的补充通知》 ( 财税字〔1997〕14号)精神,为规范我省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先征后退”管理办法,现就有关事宜补充如下:

一、执行出口货物“先征后退”办法的生产企业直接出口和委托代理出口的货物,应按实际出口货物的离岸价(人民币)计算外销货物销项税额,并单独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在销项税额“应税货物”栏内注明出口货物销售额,在申报期由其主管征收税务机关与内销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