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贯彻落实《欠税公告办法(试行)》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4.12.07 渝国税发〔2004〕25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重庆市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家税务局,各直属单位:
《
欠税公告办法(试行)》(以下简称《
办法》)已经国家税务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办法》的颁布实施,对深入贯彻落实《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 ,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推动依法诚信纳税,保障国家税收利益,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为贯彻实施好《办法》,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依法进行欠税公告不仅是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也是税务机关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各单位领导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统筹安排,明确责任,切实做好贯彻落实。全市欠税公告工作由
征管处负责牵头和具体组织实施,计统处负责欠税的会计核算管理,流转税处、所得税处、
征管处、涉外处、稽查局负责欠税的确认及清缴管理;征收部门负责欠税的公告、核算、征收及加收滞纳金;管理部门负责对欠税纳税人的宣传,欠税的确认、催缴、破产清理;稽查部门负责涉税案件查补欠税的确认、催缴。
二、严格范围,广泛宣传
(一)欠税是指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下同)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1.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2.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3.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4.税务机关根据《税收
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5.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公告的欠税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二)可不公告欠税的范围:
1.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2.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3.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1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4.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三)暂不公告欠税的范围:纳税人未按规定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各单位一方面要及时组织税务干部职工学习《
办法》,深刻领会其精神实质,准确把握其具体规定,运用欠税公告,结合相关法定手段,实现大力清缴欠税的目的;另一方面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形式,让社会各界和广大纳税人,特别是欠税人知晓欠税公告的规定,促使纳税人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和欠税人主动缴纳欠税。
各单位要充分利用办税场所、广播、电视、报纸、网络等新闻媒体,在2004年底前完成对每户欠税人的宣传。
三、准确理解,核准内容
(一)欠税公告内容:
1.企业或单位欠税的,公告企业或单位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2.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业户名称、业主姓名、纳税人识别号、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经营地点、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3.个人(不含个体工商户)欠税的,公告其姓名、居民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欠税税种、欠税余额和当期新发生的欠税金额。
(二)欠税公告的数额是指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包括欠税余额和新增欠税两项内容。
四、精心实施,注重程序
各单位要根据《
办法》的要求,结合实际开展欠税公告工作。
(一)公告前欠税的确认。每季末次月15日内,按照《重庆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对纳税人欠税予以告知的通知》(渝国税函〔2004〕28号)的规定和要求,以《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的形式进行纳税人欠税确认。重点要对欠税统计清单数据与纳税人欠税明细确认函数据、纳税人分户台帐记载数据、帐簿记载书面数据与信息系统记录电子数据逐一核对,确保公告数据的真实、准确。
(二)公告决定。每季末次月内,对欠税人已确认的《纳税人欠税明细表》中2001年5月1日以后发生的欠税,以正式行文的形式签发公告决定(可参照附件2)。严格按照《
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