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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5.07.28 吉地税发〔2005〕72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8号规定,第三条第(二)项中“代开发票一律使用JTAIS开具”失效;《办法》附件中《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失效。

USHUI.NET®提示:根据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3号规定,第四条有关《代开发票申请审批表》的规定废止。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2017年第2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分局、稽查局:

现将《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有问题,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二00五年七月二十八日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代开发票管理实施办法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发票的管理,强化税源监控,提高纳税服务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代开发票的概念界定

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

二、申请代开发票的范围与对象 ?

申请代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凭有关证明材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一)凡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发票。但在提供应税劳务服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以及税法规定的其他商事活动(餐饮、娱乐业除外)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1.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2.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取得经营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

3.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的,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