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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赣国税发[2005]286号 2005-10-28
USHUI.NET®提示:根据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4号 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煤炭行业税收管理的通知》 ( 国税发〔2005〕153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开展煤炭行业税源调查
主管国税机关要根据《通知》精神,组织力量对辖区内煤炭行业进行全面调查,摸清底数,了解和掌握各煤炭业户的生产经营情况,进一步建立健全煤炭业户税源信息库,纳入档案化管理,确保资料真实完整,夯实征管基础工作。
二、加强税务登记管理
凡从事煤炭生产销售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按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