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0-04-13 云国税发〔2000〕87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 云国税函〔2007〕5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地、州、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审批管理的通知
》 (
国税发〔2000〕46号
)转发给你们,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制定我省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具体实施暂行办法,请一并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外商投资
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的管理,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及其
实施细则
和《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的管理范围纳税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帐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民事诉讼等意外事故造成的非正常损失,按照本办法规定,由纳税人提出申请,经国税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发生当期计算缴纳
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国税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在所得税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