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消费税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2002.02.07 辽国税发〔2002〕20号
USHUI.NET®提示:根据《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废止或失效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辽宁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5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国家税务局(不发大连):
为了进一步加强金银首饰
消费税的管理,严格执行《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将金银首饰
消费税管理中的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的管理
(一)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省国家税务局等五家单位联合签发的《关于转发规范黄金制品零售市场有关问题的通知》(沈银发[2001]406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金银首饰经营许可制已改为经营核准制,《经营黄金制品业务许可证》改为《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原《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表》中的“许可证号”一栏现更改为“核准证号”。此表仍由各地国家税务局自行印制。
(二)省局将按年度审核、换发《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以下简称《认定登记证》)。经营单位必须持《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原《认定登记证》及相关资料到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认定登记申请,经逐级审核后,由市局集中到省局办理认定登记手续,原《认定登记证》交省局备案,待省局审核后,下发新的《认定登记证》。请各市严格按照《通知》及《金银首饰
消费税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抓紧时间,认真做好金银首饰
消费税纳税人认定登记证的相关管理工作。
二、《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的使用管理
(一)各级国家货税务局要重视和加强《金银首饰购货(加工)管理证明单》(以下简称《证明单》)的保存与管理,要有专人负责,专柜存放,建立管理档案和管理台账,对《证明单》的领用人员、数量、时间、编号、注销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和登记。
(二)《证明单》是划分金银首饰批发、零售业务的主要凭证。经营单位购货前,必须持《经营黄金制品核准登记证》、《金银首饰
消费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