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的公告【部分条款废止】
浙江省国家税务局 浙江省财政厅公告2014年第6号
USHUI.NET®提示:根据《 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有关事项的通知》 ( 浙财税政〔2019〕19号)规定,自2019年7月1日起附件3废止
根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我省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核定扣除试点范围
(一)自2014年8月1日起,以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的一般纳税人,纳入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范围,其购进农产品无论是否用于生产上述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均按照《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
》(财税〔2012〕38号
)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
(二)试点纳税人行业分类内容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执行。具体分类如下:
农产品初加工(代码:A0513),选取棉纱加工(代码:C1711)、缫丝加工(代码:C1741)和水果、坚果加工(代码:C1372)中的山核桃。
国家相关部门今后若对行业分类标准进行调整,则按照调整后的标准执行。
二、核定扣除方法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为原料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按照
财税〔2012〕38号
文件附件1《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第四条中“投入产出法”的有关规定,核定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不再凭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购进除农产品以外的货物、应税劳务和应税服务,增值税进项税额仍按现行有关规定抵扣。
试点纳税人购进农产品棉花(皮棉)、蚕茧、山核桃籽(仁)生产销售棉纱、缫丝、山核桃(仁),按照主产品当期销售情况,计算允许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
三、扣除标准
根据我省实际情况及测算结果,报经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现公布《全省统一的部分农产品扣除标准表》(附件1)。
根据《实施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试点纳税人生产经营情况特殊,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无法参照全国及全省一般扣除标准执行的,需要按规定程序申请特定扣除标准。
试点纳税人应于当年1月15日前(2014年为8月15日前)或投产之日起30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特定扣除标准核定申请,并填写递交《试点纳税人__年度农产品特定扣除标准申请表》(附件3)。主管税务机关应对有关资料审核并签署意见后,逐级上报省税务局。
四、关于期初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问题
(一)试点纳税人自实施核定扣除之日起,将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作转出处理。
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进项税额转出额=(期初库存农产品以及库存半成品、产成品耗用的农产品金额)×13%。期初库存农产品包括购进用于直接销售的农产品和用于经营且不构成货物实体的农产品。
(二)试点纳税人按照《实施办法》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