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规范“七税一费”减免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湘地税发〔2004〕107号 2004-9-29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 ( 湘地税函〔2008〕116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9号 )规定,现行有效
USHUI.NET®提示:根据《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6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州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七税一费”减免税管理工作,提高减免税政策的管理水平,根据国务院关于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结合省局规范管理工作要求,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减免税审批项目的调整和相关要求
(一)省局保留的审批项目
下列减免事项必须经过减免税审批程序,按照税收减免管理权限审批。
1、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车船使用税的困难减免(包括:条例细则中明确的困难、灾情减免和相关文件中明确的纳税有困难的减免)。
2、土地增值税的减征、免征和评估价的确认。
3、按湘地税发[1996]26号文件执行“适当降低等级税额”和“深度折减”政策的企业。
4、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资源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2001]14号文件执行,车船使用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2003]61号文件执行,土地增值税审批权限按湘地税发[1995]25号、湘地税发[1995]38号文件执行。
(二)下放的审批项目
除上述保留审批项目外,国务院、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文件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的政策性减免税(包括由税务机关征收再直接退还的“即征即退”、“先征后退”),相关税收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要报税务机关审批的,由市、州局审批;未明确规定要审批的,一律取消审批,由主管税务机关备查登记,进行后续管理。
(三)不予审批减免税项目的后续管理
不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是指条例、细则及相关有效税收文件明确减征、免征而又没有明确需要办理报批手续的减免税项目。对不予审批的减免税项目,各级地税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后续管理工作,制定相应措施,防止出现漏洞。
1、主管税务机关对不予审批的减免税、费(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条例中明确免征和印花税的减免除外)应建立减免税备查登记簿。根据纳税人所享受的具体减免政策,由县(市)局、分局税政部门对减免税企业的情况按年度、分税种、分户进行备查登记,及时掌握减免税企业的有关情况,加强跟踪管理。
2、建立减免税情况逐级上报制度。县(市)局、分局应将本地区的减免税查验登记情况进行汇总,定期向上一级地税机关报送《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各市、州局应于8月31日前将上年度《减免税备查登记汇总表》和《减免税审批情况统计表》一同上报省局。
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减免税管理的监督检查。各地应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查验,纳税人连续享受某项政策减免的第一年,县(市)局、分局查验面要求达到100%。每年抽查减免税户数的比例县(市)局、分局不低于20%,市、州局不低于5%,省局将不定期进行抽查。上级税务机关进行抽查时,对各类政策减免项目要分别抽查,重点核实纳税人减免税政策执行准确性、真实性,确保各项税收政策的正确执行。如发现纳税人有弄虚作假情况,按《